大师王林在香港并不是避风港
大师王林在香港并不是避风港
·点击·
“大师”王林涉嫌非法行医事件又有新进展:据王林曾的“徒弟”邹勇向媒体表示,他通过公安部门查询,确认王林于7月26日由深圳皇岗口岸出境。
其称,王林还于近日在上展现了一张自己的照片,其显示的环境是在香港家中。照片下显示的拍摄时间为2013年7月29日09∶31。
邹勇称,王林在香港居住的房屋在香港北角的城市花园酒店附近。
而据新华社“中国事”称,7月26日下午,其对王林进行了采访。经过多名熟习王林的知情人确认,显示来源地为深圳的,确切是王林本人。
王林称,他具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1995年他想回芦溪为故乡做贡献。
王林还称自己说气功治病没骗人,空腹变蛇也只是小杂耍,希望大家不要追究了。
·法律看点·
1.如果王林真是香港居民,其在内地涉嫌犯法,是不是将受内地法律的管辖?
2.如果王林已回到香港,内地相干机关是不是可以到香港将其带回?
3.王林称空腹变蛇仅为小杂耍,望大家不再追究。但其借气功治病收取巨额钱财,是不是应追究其法律?
·法律解读·
白癜风最好治疗方法香港居民内地犯法照追责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晓敏说,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只要犯法的行动或结果中有一项产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便可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法。
即便王林如他自己所说,是香港永久居民,如其行动构成犯法,根据属地原则,内地司法机关也对此案具有固然的管辖权。
姚晓敏律师解释,也就是说,即便王林果真是一名香港居民,内地司法机关仍然有权追究其刑事。
·律师观点·
王林人在香港不影响立案侦察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玲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王林涉嫌犯法的案件立案后,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进行侦察,可以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寻、查封扣押物证书证,也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如果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受审、逮捕等措施。
对有消息传王林已到香港,刘玲表示,这不影响案件的立案和侦察。如果需要对王林采取强制措施,可以通过内地和香港之间的区际司法协助相关规定,要求香港警方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给内地侦察机关。
王林坚持不回内地民事判决有困难
姚晓敏律师说,由于我国内地与香港地区是一国两制体制,除国防、外交等触及国家主权的事项外,香港有独立的司法权。
我国香港法域与内地法域的法律地位完全同等,不是一种隶属关系。
由于我国法律对内地与香港管辖权的优先性问题还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可能会致使本案可能出现一些实际困难。
如果王林已是香港永久居民,则香港与内地均有刑事司法管辖权。
目前已构成的诉讼为民事诉讼,如果王林坚持不回内地,内地司法机关不能将其强行带回。
同时,债权债务案也不能缺席判,这1实际情况确切可能会给本案的处理带来一定的现实困难。
明星不愿出面公安机关应为其保密
刘玲律师说,王林的行动涉嫌非法行医罪,还涉嫌诈骗罪,都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的卫生局,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或证据。公安机关在侦察进程中,白癜风遗传通过进一步搜集证据,发现事实,来进一步肯定王林行动的性质。
对非法行医、欺骗的侦察,受害人的陈说是获得犯法事实很重要的环节。一些明星名人被害人,可能处于个人隐私斟酌,不愿出面作证。公安机关针对这种情况,要格外注意保密,必要时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
姚晓敏说,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属于公诉范围的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现犯法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有权在管辖范围内立案侦察。王林的行动如构成非法行医、非法经营、欺骗等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察,不必被害人或其他单位、个人报案、控告、举报。
也就是说,非法行医罪属于公诉案件,即便没有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也可依职权进行立案侦察。
如果王林未获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给救治人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致使一般功能障碍、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或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便可立案追诉犯罪嫌疑人的刑事。
承认毛病不能抵消法律
现在王林自己说气功治病不是骗人,空腹变蛇也只是小杂耍,希望大家不要追究了。对此,刘玲律师说,气功可能具有一定健身健体的作用,但气功是不是能够作为医疗手段尚未有科学认证。
王林借气功治病之名收取巨额钱财,如果涉嫌犯法,由国家专门机关追究其。这是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本质的不同。如果有犯法产生,公安、司法机关应依法侦察犯法事实、提起公诉,依法审判,给予犯罪人刑罚处罚。上述机关如果懈怠、失职不追究,还要承当。
明显,王林不明白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不同,不明白公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差异。承认毛病,不能抵消法律(包括刑事、民事)。文/汪红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zigb.com/zcmbzz/908.html
- 上一篇文章: 家常菜谱炝拌蒲公英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